以案释法│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九)动火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原标题:以案释法│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九)动火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督促警示企业以及它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充分的发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第五批我市三季度以来围绕动火作业的所有的环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引以为戒,强化安全意识,全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3年8月4日,根据三季度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有关要求,睢宁县应急管理局对睢宁县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1.该企业焊工岗位员工孙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上岗作业;

  2.点焊岗位员工武某、李某、郭某、朱某4人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睢宁县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并根据镇(街道)权力清单,向属地予以交办。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年9月7日,该企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2023年9月8日,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计划检查执法计划对徐州达一重锻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锻造车间作业人员熊某某正在从事气焊切割修补作业,执法人员随即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发现熊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停止熊某某无证作业行为,并对其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1日,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云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动火作业专项检查行动要求对徐州朗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焊工姚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已过期未复审,仍在从事焊接热切割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徐州市云龙区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立马停止上述焊工无证焊接作业并安排其进行重新培训考试。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云龙区应急管理局于9月8日对该企业作出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14日,为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对企业检查频次,泉山区应急管理局适时调整执法检查计划,结合第三季度动火作业专项执法要求,对徐州腾龙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焊接工位工人马某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焊接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泉山区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马停止上述工人无证焊接作业。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泉山区应急管理局于8月30日对该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人民币18000元和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广大企业认真对照典型案例,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开展问题隐患整治。下一步,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将坚持问题导向,在推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的同时,持续推进动火作业专项检查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部位,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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